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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互联息服务管理办法》,互联息服务提供者不得制作、复制、发布、传播含有下列内容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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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反对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二)危害,泄露国家秘密,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的;

(三)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

(五)破坏国家宗教,宣扬邪教和封建迷信的;

(六)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七)散布淫秽、色情、、暴力、凶杀、恐怖或者教唆犯罪的;

(八)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九)含有法律、行规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令 (第292号) 《互联息服务管理办法》已经2000年9月20日第3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施行。
总理 二零零零年九月二十五日 第一条为了规范互联息服务活动,促进互联息服务健康有序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互联息服务活动,必须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互联息服务,是指通过互联网向上网用户提供信息的服务活动。
第三条互联息服务分为经营性和非经营性两类。 经营性互联息服务,是指通过互联网向上网用户有偿提供信息或者网页制作等服务活动。 非经营性互联息服务,是指通过互联网向上网用户无偿提供具有公开性、共享性信息的服务活动。
第四条国家对经营性互联息服务实行许可制度;对非经营性互联息服务实行备案制度。 未取得许可或者未履行备案手续的,不得从事互联息服务。
第五条从事新闻、出版、教育、医疗保健、药品和医疗器械等互联息服务,依照法律、行规以及国家有关规定须经有关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在申请经营许可或者履行备案手续前,应当依法经有关主管部门审核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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