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来到财客网。
搜索
您的当前位置:首页湖北执业机构变更在哪办理

湖北执业机构变更在哪办理

来源:财客网
第1种观点: 一、黄南律师执业机构变更办理的地点西宁市西川南路53号省政务服务大厅44号省司法厅窗口二、黄南律师执业机构变更的办理流程1、受理,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受理申请2、初审,符合要求后审核通过3、上报自治区司法厅审核,符合要求后审核通过4、决定,作出准予变更的决定三、黄南律师执业机构变更的法律依据《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第二十条:律师变更执业机构,应当向拟变更的执业机构所在地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一)原执业机构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出具的申请人不具有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情形的证明;(二)与原执业机构解除聘用关系或者合伙关系以及办结业务、档案、财务等交接手续的证明;(三)拟变更的执业机构同意接收申请人的证明;(四)申请人的执业经历证明材料。受理机关应当对变更申请及提交的材料出具审查意见,并连同全部申请材料报送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审核。对准予变更的,由审核机关为申请人换发律师执业证书;对不准予变更的,应当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有关审查、核准、换证的程序和期限,参照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办理。准予变更的,申请人在领取新的执业证书前,应当将原执业证书上交原审核颁证机关。律师跨设区的市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变更执业机构的,原执业机构所在地和变更的执业机构所在地的司法行政机关之间应当交接该律师执业档案。

第2种观点: 一、黄冈执业机构变更在哪办理赤壁二路105号二、黄冈执业机构变更法律依据节选《律师执业管理办法》(2008年7月18日司法部令第112号发布,2016年9月18日司法部令第134号修订)第二十条律师变更执业机构,应当向拟变更的执业机构所在地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一)原执业机构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出具的申请人不具有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情形的证明;(二)与原执业机构解除聘用关系或者合伙关系以及办结业务、档案、财务等交接手续的证明;(三)拟变更的执业机构同意接收申请人的证明;(四)申请人的执业经历证明材料。受理机关应当对变更申请及提交的材料出具审查意见,并连同全部申请材料报送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审核。对准予变更的,由审核机关为申请人换发律师执业证书;对不准予变更的,应当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有关审查、核准、换证的期限,参照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的程序办理。准予变更的,申请人在领取新的执业证书前,应当将原执业证书上交原审核颁证机关。律师跨设区的市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变更执业机构的,原执业机构所在地和变更的执业机构所在地的司法行政机关之间应当交接该律师执业档案。

第3种观点: 一、黄石执业机构变更有哪些手续1.申请。申请人在政务服务网下载或在政务服务和资源交易服务中心领取,并填写《律师执业变更申请表》。2.受理。申请人选择现场办理的,应向拟设所所在地的市(州)司法行政机关提交申请材料;选择网上办理的,登录政务服务网提交申请材料,并选择取件地点和方式。市(州)司法行政机关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对不符合审查要求和条件的,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对符合审查要求和条件的,正式受理并向申请人出具受理通知书。3.审查。受理后,审查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查,符合审批条件的,出具决定书;不予通过的,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4.办结。申请人凭身份证和受理通知书到市(州)司法行政机关领取办理结果。二、黄石执业机构变更法律依据节选《律师执业管理办法》(2008年7月18日司法部令第112号发布,2016年9月18日司法部令第134号修订)第二十条律师变更执业机构,应当向拟变更的执业机构所在地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一)原执业机构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出具的申请人不具有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情形的证明;(二)与原执业机构解除聘用关系或者合伙关系以及办结业务、档案、财务等交接手续的证明;(三)拟变更的执业机构同意接收申请人的证明;(四)申请人的执业经历证明材料。受理机关应当对变更申请及提交的材料出具审查意见,并连同全部申请材料报送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审核。对准予变更的,由审核机关为申请人换发律师执业证书;对不准予变更的,应当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有关审查、核准、换证的期限,参照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的程序办理。准予变更的,申请人在领取新的执业证书前,应当将原执业证书上交原审核颁证机关。律师跨设区的市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变更执业机构的,原执业机构所在地和变更的执业机构所在地的司法行政机关之间应当交接该律师执业档案。

第1种观点: 一、黄冈律师执业机构变更需要什么资料申请人身份证;近期二寸正面免冠蓝底彩色照片;《变更(补领)律师执业(工作)证申报表》;申请人书面承诺不具有《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情形;申请人的律师执业(工作)证;申请人书面承诺与原律师事务所关于案件、财务等已结清,解除劳动关系并同意转出;申请人与律师事务所签订的劳动合同、聘用合同;申请人(不包括兼职律师)有效的人事档案保管合同和存档证明原件及复印件1份,或者个人社保缴纳证明;申请人原为国资所执业人员的,需提交人事部门和编制部门意见;派驻律师或者撤回派驻律师,除提交以上相应材料,还需提交本所合伙人会议决议(文件),以及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出具的同意派驻或同意撤回派驻的函(省外律师提供)。二、黄冈律师执业机构变更法律依据节选《律师执业管理办法》(2008年7月18日司法部令第112号发布,2016年9月18日司法部令第134号修订)第二十条律师变更执业机构,应当向拟变更的执业机构所在地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一)原执业机构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出具的申请人不具有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情形的证明;(二)与原执业机构解除聘用关系或者合伙关系以及办结业务、档案、财务等交接手续的证明;(三)拟变更的执业机构同意接收申请人的证明;(四)申请人的执业经历证明材料。受理机关应当对变更申请及提交的材料出具审查意见,并连同全部申请材料报送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审核。对准予变更的,由审核机关为申请人换发律师执业证书;对不准予变更的,应当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有关审查、核准、换证的期限,参照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的程序办理。准予变更的,申请人在领取新的执业证书前,应当将原执业证书上交原审核颁证机关。律师跨设区的市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变更执业机构的,原执业机构所在地和变更的执业机构所在地的司法行政机关之间应当交接该律师执业档案。

第2种观点: 执业律师满足聘用合同期满且在转出所执业满1年、成立新律师事务所、加入转入所的合伙人或转出所被注销的条件之一,可申请转所执业。办理流程包括申请、受理、审核、审批、办结和送达。法律分析执业律师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经转入所、转出所同意,可以申请转所执业:(1)聘用合同期满且在转出所执业满1年;(2)作为合伙人或合作人成立新的律师事务所;(3)作为合伙人加入转入所的;(4)转出所被注销的。办理流程有:申请、受理、审核、审批、办结、送达。拓展延伸律师执业地点变更申请及审批流程律师执业地点变更申请及审批流程包括以下步骤:首先,律师需向所在律师协会提交书面申请,包括变更原因、新地点等信息。其次,协会将对申请进行审核,核实律师的资质和执业情况。如果申请符合规定,协会将发出变更批准函。接下来,律师需向司法部门提交变更申请,提供协会的批准函和其他相关文件。司法部门将对申请进行审查,并在一定时间内给予答复。最后,律师需按要求完成相关手续,包括在新地点办理注册登记、更新执业证书等。整个流程需要律师与协会、司法部门之间的协作和沟通,确保变更申请得以顺利审批和办理。结语律师转所执业的条件包括合同期满且在转出所执业满1年,成立新律所,加入转入所或转出所被注销。办理流程为申请、受理、审核、审批、办结、送达。律师执业地点变更申请需向协会提交申请,经审核后发出批准函,再向司法部门提交申请并完成相关手续。这一流程需要律师与协会、司法部门的协作与沟通,确保顺利办理。法律依据《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第二十条律师变更执业机构,应当向拟变更的执业机构所在地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一)原执业机构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出具的申请人不具有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情形的证明;(二)与原执业机构解除聘用关系或者合伙关系以及办结业务、档案、财务等交接手续的证明;(三)拟变更的执业机构同意接收申请人的证明;(四)申请人的执业经历证明材料。受理机关应当对变更申请及提交的材料出具审查意见,并连同全部申请材料报送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审核。对准予变更的,由审核机关为申请人换发律师执业证书;对不准予变更的,应当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有关审查、核准、换证的程序和期限,参照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办理。准予变更的,申请人在领取新的执业证书前,应当将原执业证书上交原审核颁证机关。律师跨设区的市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变更执业机构的,原执业机构所在地和变更的执业机构所在地的司法行政机关之间应当交接该律师执业档案。

第3种观点: 一、黄石律师执业机构变更需要哪些证明1、律师变更执业机构申请表2、资格证副本和身份证复印件3、通过申请人书面承诺,部门调查或者内部核查、网络核验等方式办理4、原律师事务所出具品行证明改为承诺书5、行政许可申请书及清单6、记载负责人、合伙人或者派驻分所律师变更的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副本复印件(普通律师不需要)7、律师事务所与申请人签订的聘用合同8、原律师执业证9、2寸近期免冠蓝底照片一张二、黄石律师执业机构变更的办理流程1、受理,市(州)司法局,对收到的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核。经审核,对材料符合法定形式要求的予以受理,不符合要求退回补充材料。2、审核转报,市(州)司法局,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同意初审意见;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提出“不同意”的初审意见。三、黄石律师执业机构变更的法律依据《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第二十条:律师变更执业机构,应当向拟变更的执业机构所在地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一)原执业机构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出具的申请人不具有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情形的证明;(二)与原执业机构解除聘用关系或者合伙关系以及办结业务、档案、财务等交接手续的证明;(三)拟变更的执业机构同意接收申请人的证明;(四)申请人的执业经历证明材料。受理机关应当对变更申请及提交的材料出具审查意见,并连同全部申请材料报送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审核。对准予变更的,由审核机关为申请人换发律师执业证书;对不准予变更的,应当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有关审查、核准、换证的程序和期限,参照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办理。准予变更的,申请人在领取新的执业证书前,应当将原执业证书上交原审核颁证机关。律师跨设区的市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变更执业机构的,原执业机构所在地和变更的执业机构所在地的司法行政机关之间应当交接该律师执业档案。

第1种观点: 一、黄石执业机构变更有哪些手续1.申请。申请人在政务服务网下载或在政务服务和资源交易服务中心领取,并填写《律师执业变更申请表》。2.受理。申请人选择现场办理的,应向拟设所所在地的市(州)司法行政机关提交申请材料;选择网上办理的,登录政务服务网提交申请材料,并选择取件地点和方式。市(州)司法行政机关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对不符合审查要求和条件的,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对符合审查要求和条件的,正式受理并向申请人出具受理通知书。3.审查。受理后,审查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查,符合审批条件的,出具决定书;不予通过的,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4.办结。申请人凭身份证和受理通知书到市(州)司法行政机关领取办理结果。二、黄石执业机构变更法律依据节选《律师执业管理办法》(2008年7月18日司法部令第112号发布,2016年9月18日司法部令第134号修订)第二十条律师变更执业机构,应当向拟变更的执业机构所在地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一)原执业机构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出具的申请人不具有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情形的证明;(二)与原执业机构解除聘用关系或者合伙关系以及办结业务、档案、财务等交接手续的证明;(三)拟变更的执业机构同意接收申请人的证明;(四)申请人的执业经历证明材料。受理机关应当对变更申请及提交的材料出具审查意见,并连同全部申请材料报送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审核。对准予变更的,由审核机关为申请人换发律师执业证书;对不准予变更的,应当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有关审查、核准、换证的期限,参照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的程序办理。准予变更的,申请人在领取新的执业证书前,应当将原执业证书上交原审核颁证机关。律师跨设区的市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变更执业机构的,原执业机构所在地和变更的执业机构所在地的司法行政机关之间应当交接该律师执业档案。

第2种观点: 一、黄冈律师执业机构变更需要什么资料申请人身份证;近期二寸正面免冠蓝底彩色照片;《变更(补领)律师执业(工作)证申报表》;申请人书面承诺不具有《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情形;申请人的律师执业(工作)证;申请人书面承诺与原律师事务所关于案件、财务等已结清,解除劳动关系并同意转出;申请人与律师事务所签订的劳动合同、聘用合同;申请人(不包括兼职律师)有效的人事档案保管合同和存档证明原件及复印件1份,或者个人社保缴纳证明;申请人原为国资所执业人员的,需提交人事部门和编制部门意见;派驻律师或者撤回派驻律师,除提交以上相应材料,还需提交本所合伙人会议决议(文件),以及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出具的同意派驻或同意撤回派驻的函(省外律师提供)。二、黄冈律师执业机构变更法律依据节选《律师执业管理办法》(2008年7月18日司法部令第112号发布,2016年9月18日司法部令第134号修订)第二十条律师变更执业机构,应当向拟变更的执业机构所在地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一)原执业机构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出具的申请人不具有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情形的证明;(二)与原执业机构解除聘用关系或者合伙关系以及办结业务、档案、财务等交接手续的证明;(三)拟变更的执业机构同意接收申请人的证明;(四)申请人的执业经历证明材料。受理机关应当对变更申请及提交的材料出具审查意见,并连同全部申请材料报送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审核。对准予变更的,由审核机关为申请人换发律师执业证书;对不准予变更的,应当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有关审查、核准、换证的期限,参照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的程序办理。准予变更的,申请人在领取新的执业证书前,应当将原执业证书上交原审核颁证机关。律师跨设区的市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变更执业机构的,原执业机构所在地和变更的执业机构所在地的司法行政机关之间应当交接该律师执业档案。

第3种观点: 一、黄冈律师执业机构变更需要什么证明律师变更执业机构申请表;资格证副本和身份证复印件;通过申请人书面承诺,部门调查或者内部核查、网络核验等方式办理;原律师事务所出具品行证明改为承诺书;行政许可申请书及清单;记载负责人、合伙人或者派驻分所律师变更的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副本复印件(普通律师不需要);律师事务所与申请人签订的聘用合同;原律师执业证;2寸近期免冠蓝底照片一张。二、黄冈律师执业机构变更法律依据节选《律师执业管理办法》(2008年7月18日司法部令第112号发布,2016年9月18日司法部令第134号修订)第二十条律师变更执业机构,应当向拟变更的执业机构所在地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一)原执业机构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出具的申请人不具有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情形的证明;(二)与原执业机构解除聘用关系或者合伙关系以及办结业务、档案、财务等交接手续的证明;(三)拟变更的执业机构同意接收申请人的证明;(四)申请人的执业经历证明材料。受理机关应当对变更申请及提交的材料出具审查意见,并连同全部申请材料报送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审核。对准予变更的,由审核机关为申请人换发律师执业证书;对不准予变更的,应当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有关审查、核准、换证的期限,参照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的程序办理。准予变更的,申请人在领取新的执业证书前,应当将原执业证书上交原审核颁证机关。律师跨设区的市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变更执业机构的,原执业机构所在地和变更的执业机构所在地的司法行政机关之间应当交接该律师执业档案。

第1种观点: 一、黄石律师执业机构变更需要什么资料1.律师执业登记表2.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3.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或律师资格证书4.人事档案存放证明5.律师执业机构同意接收证明6.照片二、黄石律师执业机构变更办理条件1.律师执业档案和资格档案已调入我省;2.律师受到停止执业处罚期间,不得申请变更执业机构;3.律师事务所受到停业整顿处罚期限未满的,该所负责人、合伙人和对律师事务所受到停业整顿处罚负有直接责任的律师不得申请变更执业机构;4.律师事务所应当终止的,在完成清算、办理注销前,该所负责人、合伙人和对律师事务所被吊销执业许可证负有直接责任的律师不得申请变更执业机构。三、黄石律师执业机构变更办理流程1.申请人备齐申请材料后(需市级司法行政机关初审),到(或邮寄至)省政务服务中心司法厅窗口(或登录政务服务网)提交申请材料,窗口工作人员审查申请材料,对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出具《受理通知书》;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当场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出具补齐补正通知书。2.窗口工作人员将申请材料送厅律师工作处;3.省司法厅律师工作处作出决定,办结后交由窗口发放,根据申请人要求快递或到窗口领取结果材料。

第2种观点: 一、新余律师执业机构变更需要什么证明1、律师转所申请书和变更执业机构登记表1份);2、原执业机构所在地的主管司法行政机关出具的申请人不具有不得申请变更执业机构规定情形的证明);3、与原执业机构解除聘用关系或者合伙关系以及办结业务、档案、财务等交接手续的证明);4、拟变更的执业机构同意接收申请人的证明(聘用合同原件);5、申请人的执业经历证明材料);6、原事务所律师执业证(收回注销);7、近期2寸免冠彩色蓝底照片一张(无白色边框)。二、新余执业机构变更法律依据节选《律师执业管理办法》(2008年7月18日司法部令第112号发布,2016年9月18日司法部令第134号修订)第二十条律师变更执业机构,应当向拟变更的执业机构所在地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一)原执业机构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出具的申请人不具有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情形的证明;(二)与原执业机构解除聘用关系或者合伙关系以及办结业务、档案、财务等交接手续的证明;(三)拟变更的执业机构同意接收申请人的证明;(四)申请人的执业经历证明材料。受理机关应当对变更申请及提交的材料出具审查意见,并连同全部申请材料报送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审核。对准予变更的,由审核机关为申请人换发律师执业证书;对不准予变更的,应当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有关审查、核准、换证的期限,参照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的程序办理。准予变更的,申请人在领取新的执业证书前,应当将原执业证书上交原审核颁证机关。律师跨设区的市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变更执业机构的,原执业机构所在地和变更的执业机构所在地的司法行政机关之间应当交接该律师执业档案。

第3种观点: 一、黄冈律师执业机构变更需要什么证明律师变更执业机构申请表;资格证副本和身份证复印件;通过申请人书面承诺,部门调查或者内部核查、网络核验等方式办理;原律师事务所出具品行证明改为承诺书;行政许可申请书及清单;记载负责人、合伙人或者派驻分所律师变更的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副本复印件(普通律师不需要);律师事务所与申请人签订的聘用合同;原律师执业证;2寸近期免冠蓝底照片一张。二、黄冈律师执业机构变更法律依据节选《律师执业管理办法》(2008年7月18日司法部令第112号发布,2016年9月18日司法部令第134号修订)第二十条律师变更执业机构,应当向拟变更的执业机构所在地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一)原执业机构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出具的申请人不具有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情形的证明;(二)与原执业机构解除聘用关系或者合伙关系以及办结业务、档案、财务等交接手续的证明;(三)拟变更的执业机构同意接收申请人的证明;(四)申请人的执业经历证明材料。受理机关应当对变更申请及提交的材料出具审查意见,并连同全部申请材料报送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审核。对准予变更的,由审核机关为申请人换发律师执业证书;对不准予变更的,应当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有关审查、核准、换证的期限,参照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的程序办理。准予变更的,申请人在领取新的执业证书前,应当将原执业证书上交原审核颁证机关。律师跨设区的市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变更执业机构的,原执业机构所在地和变更的执业机构所在地的司法行政机关之间应当交接该律师执业档案。

第1种观点: 一、武汉执业机构变更在哪办理武汉琴台大道852号二、武汉执业机构变更办理材料1.《律师转所申请表》2.律师执业证3.《律师执业机构变更》承诺书4.与转入所签订的聘用合同5.近期二寸正面免冠蓝底彩色照片三、武汉执业机构变更办理条件1.《律师执业管理办法》(2008年7月18日司法部令第112号发布,2016年9月18日司法部令第134号修订)第二十条律师变更执业机构,应当向拟变更的执业机构所在地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一)原执业机构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出具的申请人不具有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情形的证明;(二)与原执业机构解除聘用关系或者合伙关系以及办结业务、档案、财务等交接手续的证明;(三)拟变更的执业机构同意接收申请人的证明;(四)申请人的执业经历证明材料。2.《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管理办法》(2009年9月2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令第119号)第九条律师申请变更执业机构的,变更审核机关应当自作出准予变更决定之日起十日内为申请人换发律师执业证书。第十条换发执业证书,应当向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提出申请,由其在收到申请之日起五日内完成审查,并上报原发证机关。原发证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日内完成审查,符合规定的。为申请人换发执业证书;不符合规定的,不予换发执业证书,并向申请人说明理由。四、武汉执业机构变更办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十条律师只能在一个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变更执业机构的,应当申请换发律师执业证书。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部门撤销准予执业的决定,并注销被准予执业人员的律师执业证书。第六条申请律师执业,应当向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司法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受理申请的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内予以审查,并将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报送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报送材料之日起十日内予以审核,作出是否准予执业的决定。准予执业的,向申请人颁发律师执业证书;不准予执业的,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

第2种观点: 一、湖南律师执业机构变更需要的资料1、身份证2、无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证明3、律师事务所同意接收申请人证明4、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或律师资格证书5、实习人员考核合格登记表6、律师执业登记表二、湖南律师执业机构变更的办理流程1、申请人申请。申请人在律师管理平台上填报《律师省内变更执业机构申请表》。2、原执业机构意见。原执业机构通过管理平台在《律师省内变更执业机构申请表》上签注“申请人已与本所解除聘用关系(合伙关系),办结业务、档案、财务等交接手续”的意见。3、拟执业机构意见。拟执业机构通过管理平台在《律师省内变更执业机构申请表》上签注“本所已与申请人建立聘用关系(合伙关系),同意申请人在本所执业”的意见。4、原执业机构主管司法局意见。通过管理平台在《律师省内变更执业机构申请表》上签注“申请人不具有《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情形”的意见。5、拟执业机构所在地市州司法局(省管县司法局)受理、初审。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完成审查,并对申请人是否符合法定条件,提交的材料是否真实齐全出具审查意见。6、省司法厅核准:省司法厅收到申请材料10日内进行审核,符合法定条件的,作出准予变更执业机构的决定;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不准予变更执业机构,在《律师省内变更执业机构申请表》注明理由,退回申请人。7、省司法厅换证:省司法厅自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人换发律师执业证书。三、湖南律师执业机构变更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1996年5月15日令第67号,2012年10月26日予以修改)第六条:申请律师执业,应当向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司法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受理申请的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内予以审查,并将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报送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报送材料之日起十日内予以审核,作出是否准予执业的决定。准予执业的,向申请人颁发律师执业证书;不准予执业的,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部门撤销准予执业的决定,并注销被准予执业人员的律师执业证书。第十条:律师只能在一个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变更执业机构的,应当申请换发律师执业证书。

第3种观点: 一、益阳执业机构变更有哪些手续1.申请。申请人在政务服务网下载或在政务服务和资源交易服务中心领取,并填写《律师执业变更申请表》。2.受理。申请人选择现场办理的,应向拟设所所在地的市(州)司法行政机关提交申请材料;选择网上办理的,登录政务服务网提交申请材料,并选择取件地点和方式。市(州)司法行政机关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对不符合审查要求和条件的,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对符合审查要求和条件的,正式受理并向申请人出具受理通知书。3.审查。受理后,审查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查,符合审批条件的,出具决定书;不予通过的,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4.办结。申请人凭身份证和受理通知书到市(州)司法行政机关领取办理结果。二、益阳执业机构变更法律依据《律师执业管理办法》(2008年7月18日司法部令第112号发布,2016年9月18日司法部令第134号修订)第二十条律师变更执业机构,应当向拟变更的执业机构所在地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一)原执业机构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出具的申请人不具有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情形的证明;(二)与原执业机构解除聘用关系或者合伙关系以及办结业务、档案、财务等交接手续的证明;(三)拟变更的执业机构同意接收申请人的证明;(四)申请人的执业经历证明材料。受理机关应当对变更申请及提交的材料出具审查意见,并连同全部申请材料报送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审核。对准予变更的,由审核机关为申请人换发律师执业证书;对不准予变更的,应当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有关审查、核准、换证的期限,参照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的程序办理。准予变更的,申请人在领取新的执业证书前,应当将原执业证书上交原审核颁证机关。律师跨设区的市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变更执业机构的,原执业机构所在地和变更的执业机构所在地的司法行政机关之间应当交接该律师执业档案。

Copyright © 2019- ckjp.cn 版权所有

违法及侵权请联系:TEL:199 18 7713 E-MAIL:2724546146@qq.com

本站由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王兴未律师提供法律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