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公章可以代替合同章。具体如下:
1、公章指企业事业单位的法定名称章和冠以法定名称的合同、等业务专用章。在所有印章中具有最高的效力,是法利的象征;
2、合同章是单位对外签订合同时专用的业务专用章。在合同、协议的签订中,公章和合同专用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因此。公章可代替合同章使用。
法律依据:
《印章治安管理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印章指公章和具有法律效力的个人名章。
本办法所称公章是指国家权力、党政机关、司法、参政议事、、、民主党派、工会、共青团、妇联等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政部门登记的民间组织,居(村)民委员会和各议事协调机构及非常设机构的法定名称章和冠以法定名称的合同、财务、税务、等业务专用章。
本办法所称具有法律效力的个人名章是指国家权力、党政、司法、参政议事、、、民主党派、工会、共青团、妇联等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政部门登记的民间组织,居(村)民委员会和各议事协调机构及非常设机构的法定代表人及其财务部门负责人的名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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