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来到财客网。
搜索
您的当前位置:首页非法出售罪处罚标准?具体有哪些?

非法出售罪处罚标准?具体有哪些?

来源:财客网


1.行为人有出售专用,牟取非法利益的目的。

2.单位(包括税务机关和其他单位)和个人(包括税务机关的工作人员和其他个人)都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

3.行为人必须实施了非法出售专用的行为。专用是抵扣税款的凭证,是计征的依据。专用由国家税务机关依照规定发售,只限于的一般纳税人领购使用。除此之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出售。非法出售专用,首先是以持有这种为条件的,他们取得这种,有的是从合法渠道领取的,即符合一般纳税人条件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从税务部门领购的专用。有的是与税务人员相勾结,非法取得的专用。有的是以盗窃、骗取或者其他犯罪手段从专用持有者手中非法取得的专用。但无论非法出售的专用的来源是否合法,并不影响本罪的成立。也就是说,只要实施了非法出售的行为,就构成本罪。应当注意的是,本条规定的非法出售的专用,必须是国家统一印制的专用,而不是伪造的。

一、本罪的主体分类是什么?

虚开专用罪的主体包括一般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和非纳税人。从主体资格上来看,可将其分为三类。

第一类是有权出售专用的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整个虚开专用罪总数上,这种主体实施此种犯罪所占比例较少,但仍时有发生。

第二类是具有一般纳税人资格的单位和个人。此种主体实施本罪有两种情况,一是为了销售货物,为他人开具“大头小尾”的,或者为了多抵扣税款,在购进货物时请他人为自己虚开专用。一种是用本单位领取的专用,以收取“开票费”为条件,到处为他人虚开专用,牟取暴利。

第三类是不具有一般纳税人资格的单位和个人。这些单位和个人,有的通过非法手段,如盗窃、骗取、抢劫、抢夺等获取专用;有的则通过拾取、他人赠与、他人转让等方式获得专用,然后虚开,借以牟利。他们虚开使用的目的也各不相同,有的是为了自己虚开以骗税、偷税等;有的是为他人虚开以牟取“开票费”等。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七条非法出售专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Copyright © 2019- ckjp.cn 版权所有

违法及侵权请联系:TEL:199 18 7713 E-MAIL:2724546146@qq.com

本站由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王兴未律师提供法律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