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提起直接诉讼的种类包括,请求撤销无效的决议的诉讼;请求公司提供会计账簿的知情权之诉;以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法,损害股东的利益的损害赔偿之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一百五十一条
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或者董事会、执行董事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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