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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应对对方不出庭的离婚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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缺席判决是指当被告无正当理由不出庭应诉时,会根据情况做出判决。对于被告下落不明的情况,可以通过公告送达诉讼文书来处理。对于被告明确地址但不出庭应诉的情况,会根据被告的行为能力和意愿进行不同处理。若被告以书面形式陈述意见,则可进行缺席判决。若被告不出庭且不提供离婚意见,可拘传其到庭参与诉讼。对于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当事人,会努力促使其法定代理人配合庭审工作,以保护其合法权益。

法律分析

做缺席判决。

起诉离婚对方不去的,会做缺席判决。被告可以不去应诉,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会做出缺席判决,法律后果自行承担。如果被告当事人一方确实因客观原因不能出庭,可以委托律师出席,向法庭提交书面意见。

根据人民法庭审理的诸多离婚中被告不到庭的情况,可分为两大类型:

1、被告确因下落不明,无法通知其到庭;

2、被告有明确的地址,又通知了其本人,本人因种种原因不出庭应诉。

针对第一类型离婚案件中的被告当事人确因下落不明,无法通知其到庭应诉。的处理方法:对这类离婚案件当事人不能到庭作出了可以公告送达诉讼文书的规定,那么公告期满就意味着依法向其送达了相关法律手续。依照《民诉法》的规定:“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针对第二类型:被告有明确地址,又通知了其本人,本人因种种原因不出庭应诉,其处理方法因目前法律尚无明确规定,导致处理感到困惑。会分不同情况进行处理:

(1)当事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出于不愿离婚等目的,接到的传票,就是不到法庭出庭应诉。对于这类离婚案件,分两种情形处理:

一是本人的确不愿出庭参加诉讼,但以书面的形式向陈述意见。依照最高人民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93条之规定,可以依法缺席判决处理。

二是本人既不愿出庭应诉,又不向人民出具书面的离婚意见,对这类离婚案件的当事人,可按该司法解释的第112条规定的属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规定的必须到庭的被告,因为这类离婚案件的当事人负有对小孩的抚育义务和不到庭就无法查清相关案情,故经两次传票传唤后,拒不到庭的,可以依法拘传其到庭参与诉讼。

(2)当事人系无民事行为能力的离婚案件,其法定代理人出于离婚后,其小孩无人护理等多方因素的考虑,不愿配合,拒不到庭应诉,致使案件无法审理。对此类离婚案件的处理,首先要多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法定代理人的思想工作,促使其配合的庭审工作,代理其子女出庭应诉,以便切实维护其合法权益。

结语

根据以上情况,对于离婚案件中被告不到庭的情况,可以分为两种类型。对于第一种情况,即被告因下落不明无法通知到庭应诉的情况,可以通过公告送达诉讼文书来处理,并可以进行缺席判决。对于第二种情况,即被告有明确地址并通知到其本人,但因各种原因不出庭应诉的情况,处理方法目前尚无明确规定。会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处理,包括接受被告书面意见或拘传其到庭参与诉讼。对于无民事行为能力的离婚案件,会与法定代理人沟通,促使其配合庭审工作,以保护其子女的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

离婚案件有诉讼代理人的,本人除不能表达意思的以外,仍应出庭;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的,必须向人民提交书面意见。

第一百四十七条

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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