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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的三大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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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的三大原则为:

1、罪行法定原则。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

2、罪行相适应原则。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

3、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

要知道,我国的刑事诉讼法当中可不只包括三大原则。我国的刑诉法的原则一共有十一条,分别是人民和人民,有着行使职权的原则,我国司法体系互相制约,互相配合的原则,审判公开原则,依法追究外国人的刑事责任的原则等。

拓展资料:刑事诉讼法的三大原则是怎么规定的

(一)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由国家专门机关依法行使原则;

(二)人民、人民依法行使职权原则;

(三)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原则。

(四)人民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原则。

(五)各民族公民有权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原则。

(六)审判公开原则。

审判公开原则的例外情况包括4种:

①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不公开审理;

②有关个人隐私的案件,不公开审理;

③14周岁以上不满l6周岁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律不公开审理;

④16周岁以上不满l8周岁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般也不公开审理。

但是,无论是否公开审理,宣告判决一律公开进行。

(七)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原则

(八)未经人民依法判决不得确定有罪原则

(九)保障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原则

(十)具有法定情形不予追究刑事责任原则

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包括:

①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②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③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④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起诉的;

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⑥其他法律规定免于追究刑事责任的。

(十一)追究外国人刑事责任适用我国刑事诉讼法原则

法律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七条,人民、人民和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应当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以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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