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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拆迁人因不服行政裁决起诉拆迁主管部门,谁承担举证责任

来源:财客网

被拆迁人起诉拆迁主管部门,提起的是行政诉讼。在行政诉讼中,举证责任主要由被告来承担,行政机关有义务在诉讼中举出其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否则其要承担败诉的后果,无需原告证明被告的行为违法,就可以直接判决被告行政机关败诉。因此,被拆迁人起诉拆迁主管部门,应由拆迁主管部门承担举证责任。

一、行政诉讼中由被告负举证责任,这一规定

行政诉讼中被告承担举证责任。对于整个行政诉讼的过程当中举证责任的划分,以及相应的程序来是存在详细规定的。行政机关负有举证责任,而且相对人,也就是公民和原告没有必要负举证责任。行政诉讼的举证责任,是法律规定由特定的当事人对特定的事项所承担的提供证据证明其诉讼主张成立的责任,负有举证责任的一方不能证明其诉讼主张成立的,将承担败诉或不利后果的法律制度。

二、不给拆迁协议怎么办

首先,签订补偿协议的双方,法律地位是平等的,补偿协议是双方协商一致的意思表示,自然双方都有保留原件的权利。

其次,协议原件是拆迁维权的重要证据,拆迁补偿协议理应由被拆迁人与拆迁人各自持有一份。

实践中,有的拆迁方会以协议要经过审批为由,拿走拆迁户签过字或按下手印的协议,迟迟不返还到拆迁户手里。而一旦两份协议都被拆迁方拿走,拆迁方就有可能擅自修改协议,这样就使被拆迁人的核心利益时刻处在风险之中。

如果拆迁补偿不合理,被拆迁人手里如果没有补偿协议作为证据,很可能会被判决败诉,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所以,如果拆迁方工作人员忽悠你,说什么拆迁协议的复印件与原件内容一样法律效力一样,只给你留一份复印件也没问题之类的话,切勿听信。

如果拆迁方拿走了拆迁协议原件之后耍赖就是不给,拆迁户该怎么做?

拆迁户可以申请信息公开,邮寄信息公开申请材料,通过信息公开的方式获取。

《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

若已过答复期限被申请人仍未向拆迁户公开协议,那么属于不履行法定职责。超过法定期限不答复信息公开申请,其行政行为是违法的。

这种情况,拆迁户应及时寻求专业拆迁律师的帮助,通过行政复议,申请确认行政机关未在法定期限内作出答复系违法,或通过行政诉讼维护自身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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